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财保50号

申请人: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72326262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法定代表人:戴燕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军、姜国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26761614296)。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老平廊公路徐家埭段**。

法定代表人:沈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2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2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3130元,由申请人宁波恒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文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秋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