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天源华威国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617号之一
申请人:南宁天源华威国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59143T,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68号福满花园4号楼41703一层。
法定代表人:欧业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根,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50504441,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科技园区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阮立恒,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宁天源华威国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其中,被申请人中国银行扬中支行(账号:54×××73)账户已冻满360万元,现依法解除除该账号外其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除账号54×××73外的其他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