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8287号
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阮立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媛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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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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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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