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执1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和**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和**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经生效的(2020)吉0106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但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