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4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铁北路(日杂公司家属楼3单元2楼东门)
法定代表人:王会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和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会良,男,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八委59组。
上诉人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和安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上诉人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素香
审判员 梁 明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