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坤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1153号
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区荣港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毛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元圆,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坤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富临大都会临园路东段68号7栋3单元22楼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93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坤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耀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牟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