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殷华3537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执恢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毛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殷华,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华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2649民事判决书、(2018)川0124执异159号执行裁定书和(2019)川0124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原执行案号:2017川0124执298号),执行标的35006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依法查封了执行人***所有的建友机械HZS75E,编号为056001的搅拌站及配套设备,本院在评估、拍卖上述机器设备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暂停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64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35006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
执行人 ***所有的建友机械HZS75E,编号为056001的搅拌站及配套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6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周兴文
审判员张力文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