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世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川0723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荣港路**。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杨涛,男性,1986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刚

审判员 刘仁辉

审判员 罗 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怡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