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川0723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荣港路**。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杨涛,男性,1986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刚
审判员 刘仁辉
审判员 罗 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怡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