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恢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荣港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毛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90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除执行费2104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44938.04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由于冻结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26964.9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和轮候查封:
一、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085e9858ec3a05f7f912324ae@wx.tenpay.com)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龙台分理处账户(账号6228××××247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邓 勇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