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恢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荣港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毛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096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暂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7096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对***名下川A9××××号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9日为止)。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周兴文
审判员 蒋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