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46号
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荣港路**。
法定代表人:毛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圆,男,汉族,1985年7月22日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祥,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祥,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山推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推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征收2269元,由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