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6执170号
申请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区荣港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毛袆,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威力斯浮法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祖国
审判员*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