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6843号
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发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丹丹,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一凡,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建筑商城28号。
法定代表人:逮志军,职务不详。
被告:济南章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耀群,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章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经查,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章源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王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