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系债权人原告济南章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了第三人被告山东圣鼎园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协议》,要求第三人被告偿还债务人济南鲁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付工程款888024.00元并支付利息及负担诉讼费用,原、被告受该《还款协议》约束,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888024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逾期未还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亦属公平合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圣鼎园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章源电力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888024元。******
二、被告山东圣鼎园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章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按30000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60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888024元,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所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山东圣鼎园防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