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永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1271号
申请人: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远航商务中心33-2-8-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永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六门-2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永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永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00元。申请人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永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