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永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639号
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3250262D),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远航商务中心33-2-8-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永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61326E),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六门-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永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绿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