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信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信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特殊程序、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异312号 异议人:大连信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艳男,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大连信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于2023年6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诉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与大连公司返还保修金诉讼一案,法院已开庭两次,至今未下判决,2023年5月22日法院作出保全裁定,裁定冻结异议人名下17.3万元的财产,后法院根据上述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导致异议人无法投标并影响了公司经营,且甘井子区法院又在2023年5月24日向沙河口区法院发函请求协助冻结异议人的执行回款17.3万元,因***拖欠异议人50多万元,现沙河口区法院已协助甘井子区法院冻结异议人17.3万元;上述事实可以证明甘井子区法院属于重复查封和冻结。 申请保全人辩称,不同意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202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23)辽0211民初136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根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冻结、查封、扣押大连公司17.3万元的财产等内容”。 2023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23)辽0211民初13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沙河口区法院:案涉保全裁定已生效,请求协助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公司在你院(2022)辽0204执2454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7.3万元等内容”。 2023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23)辽0211执保10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大连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尾号0677上的存款17.3万元,实际冻结1408.21元等内容”。 本案审查期间,多次与异议人的代理人进行沟通,异议人的代理人始终表示本案由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即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的确定的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本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过程中冻结了大连公司在沙河口区法院(2022)辽0204执2454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7.3万元,该保全措施足以保障申请保全人之保全目的实现,故本院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再对大连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万元予以冻结已无必要;故异议人请求撤销本院对大连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尾号0677上存款17.3万元的冻结之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对异议人大连信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发银行账户尾号0677上存款17.3万元冻结的财产保全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