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3007号
申请执行人: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42号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信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政府办公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大连信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291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货款101762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611元、保全费5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等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大连信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信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2月1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经办人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1执30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