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7869088Q。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79881096T。
法定代表人:吴生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五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吴生珍,女,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92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70000元。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单身宿舍租金32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71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14.5元,申请执行费13797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4月24日两次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的相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已执行到位898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89800元,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市五湖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吴生珍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吴公海
审 判 员  杨晓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