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有、吴兵,辽宁朋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维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广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岳维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迎明、张鹏宇,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锦州维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9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9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5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畅
审 判 员 王 波
审 判 员 孙延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清昊
书 记 员 崔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