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锦州维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有、吴兵,辽宁朋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维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广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岳维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迎明、张鹏宇,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锦州维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9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9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5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畅
审 判 员  王 波
审 判 员  孙延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清昊
书 记 员  崔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