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辽宁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5169号
原告:***,女,1988年11月26日,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皓,系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徐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松,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昊,董事长。
第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原告***与辽宁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汽车公司),第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汽车公司)、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新世纪公司)、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风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纪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学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