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巴州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01民初152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巴州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梨香路。
法定代表人:吴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XXX3L。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拥军,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巴州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拥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1.3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