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经济开发区惠通建筑建设租赁站与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801执恢588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经济开发区惠通建筑建设租赁站。经营者:张智才,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系该租赁站站长,现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小伟,地址:巴州库尔勒市。
关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惠通建筑建设租赁站申请执行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惠通建筑建设租赁站依据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0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4041.12元,执行费10440元。
本院在执行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惠通建筑建设租赁站与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土地信息。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01执恢5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804041.12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新宇
审判员 胡建杰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