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褚长国、***与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巴州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5547号
原告:褚长国,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新疆巴州。
原告:***,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新疆巴州。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卫兵,新疆滕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6号5幢102室(原州发改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巴州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梨乡路华景滨河公寓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拥军,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新疆巴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长国、***诉被告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巴州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拥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褚长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3.90元,退还原告褚长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 宗 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丘龙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