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等81人
被申请执行人: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道。
法定代表人:沈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执行人:沈小伟,男,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执行人:李锐,男,汉族,1985年3月21出生,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等81人与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小伟、李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2017)新2801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69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沈小伟银行存款共计99624.11元,并发放给陈德财等人。本院依法冻结**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街,该房产已经抵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代表陈德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剩余案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新 宇
审 判 员 王 雨
审 判 员 傲力杰图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唐 欣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