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财(等125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陈彪,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岳亭,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党延建,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陈裕培,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申请执行人:陈国庆,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申请执行人:周莉,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姜传国,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翔,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李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财(等125人)、***、陈彪、岳亭、党延建、陈裕培、陈国庆、周莉、***、姜传国与被执行人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翔、***、李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翔、***、李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财(等125人)、***、陈彪、岳亭、党延建、陈裕培、陈国庆、周莉、***、姜传国于2022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7)新2801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0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01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苏甫·米吉提
审判员      陈杰
审判员     戴永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布鲁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