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01民初108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
被告:*拥军,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彦鲁诉被告*拥军、巴州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苗彦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1.3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