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万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3民初1913号
申请人山东万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万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被申请人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万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万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万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翠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