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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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783民初45号
原告: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董新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366号。组织机构代码:68946217-5。
法定代表人:嵇惠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永,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岑,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芳、被告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永、李小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04822.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原告(原寿光市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1600KVA变压器四台,工程总造价暂按原告预算金额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结算工程款3204822.49元被告仅支付了800000元,余款2404822.49元至今未付。
被告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建四台变压器及被告共支付工程款800000元的事实属实。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即工程量及被告已付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即本案所涉工程的总造价,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委托了山东金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评估造价,鉴定结论为:四台干式变压器及附属设施的项目造价共计3015132.57元。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报告书及原告预交评估费4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安装变压器,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双方虽对工程款无明确约定,但对工程造价的评估鉴定书均无异议,故应按此确定工程款数额。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后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拖欠的行为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光缤纷五洲商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15132.5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寿光市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履行迟延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78元,减半收取26039元,由原告负担1518元,由被告负担24521元。评估费4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美欣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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