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772号
申请人: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3106N。
法定代表人:芮逸。
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广州路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2881203U。
法定代表人:苑嗣亮。
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N0DQA6X。
法定代表人:时丕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宜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润郓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荣宜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天润公司、天润郓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荣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庄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