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大阳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7342号之一
原告:济宁大阳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B区11街1栋2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344888942。
法定代表人:张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平原路北段宁丰木业对过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MYUXJ5Y。
负责人:包登峰,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广州路711号(广州路东、太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2881203U。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济宁大阳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济宁大阳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大阳谷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正在积极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大阳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98元,由原告济宁大阳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士业
人民陪审员  崔全俭
人民陪审员  刘元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