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东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财保47号
申请人:菏泽东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商务10楼1017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铭,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广州路7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建设街与陈王路交叉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温振杰,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菏泽东商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菏泽东商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东商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东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