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5275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盼盼,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5MA3N0DQA6。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时丕军,经理。
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762881203U。
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7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告:山东汇银电气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3568139582H。
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村131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汇银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计5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鸿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