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703民初637号
原告:***,女,194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马楼行政村马楼202号,系死者***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赵庄行政村赵庄128号,系原告***外孙。特别授权。
原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赵庄行政村赵庄128号。系死者***丈夫。
原告:***,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赵庄行政村赵庄128号。
原告:赵娟,女,200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赵庄行政村赵庄128号,系死者***之女。
原告***、***、赵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单县时楼镇**行政村**17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时念永,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单县时楼镇时油坊行政村时油坊村8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711号。
负责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希望路与山南路路口西北角。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赵娟与被告***、时念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前进行了调解。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内容不予公开。
审 判 长 任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