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6民初241号
申请人::鄄城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郵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广州路东、太湖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鄄城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共计142万元,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资金共计14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