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道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道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2862号
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社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辉,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培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