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2862号
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社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辉,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静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培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