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昌乐县鼎盛新型建材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乐商初字第281号
原告昌乐县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昌乐县鼎盛新型建材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鼎盛新型建材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