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万事达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天马山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色家族(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19号宝勒商业大厦13楼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金色家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万事达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色家族(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色家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限公司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金色家族(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金色家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法执行完毕。据此,申请执行人湖南万事达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终2799号民事调解书和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6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水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