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3民初428号
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由原告江苏银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玲
人民陪审员宋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邵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