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3民初2863号
原告:山东鲁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元鑫,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鲁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告山东鲁能奥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