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3民初2965号
原告:潍坊泰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卧龙小区11号楼3-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琦,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电气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惠州路46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光明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潍坊泰和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电气分公司、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坊泰和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泰和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泰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潍坊泰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