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22民初1731号
原告:刘俊国,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盘锦中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
原告刘俊国诉被告盘锦中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俊国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俊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刘俊国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