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者(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77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五者(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者(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被告分别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及反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五者(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