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047号之一
原告:上海联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6幢501室-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20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临港松江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3幢12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联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临港松江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联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73元,减半收取10,9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联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杨 名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