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465号之三
申请人: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2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94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解封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