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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465号之二 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2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1元,合计诉讼费2,683.50元,由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