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465号之二
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2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1元,合计诉讼费2,683.50元,由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