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0521号之三
原告:广州勒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莲路南2号502房(空港花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MA地块(车城东路176号)成功工业园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20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勒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自动化有限公司、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勒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勒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勒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56元,减半收取为221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勒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