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0541号之三
原告:保定格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闾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MA地块(车城东路176号)成功工业园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格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自动化有限公司、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保定格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格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格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保定格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