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MA地块(车城东路176号)成功工业园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化有限公司、***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2民初11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