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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MA地块(车城东路176号)成功工业园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先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化有限公司、***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2民初11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