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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徽控电气有限公司、某某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2民初7275号 原告:浙江徽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6DLY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9347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A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94301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徽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徽控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徽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计1197.50元,诉前保全费1044元,合计2241.50元,由原告浙江徽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